本报北京4月8日讯备受关注的北京市十大杰出青年之一的国家二级运动员齐凯利状告母校北京科技大学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今天下午有了初步结果,海淀法院判决北京科技大学赔偿齐凯利残废者生活补助费6.7万余元、护理费22.8万余元、残疾用具费7000余元、必须卫生用品费5.6万余元、康复训练器材费用441元,共计人民币36万余元。
齐凯利于1992年9月,因体育(跳高)成绩优异,从北京八中保送进入科技大学管理系财会专业学习。进校后成为该大学跳高运动员。1993年1月17日上午,作为该校学生的齐凯利在操场做完准备活动后,进入杠铃房准备做半蹲力量训练。她从杠铃架上举起100公斤重的杠铃,在杠铃脱离保护架时,齐凯利被脚下棕垫绊住,身体失去重心,肩负杠铃坐地、造成脊柱骨折,高位截瘫。从齐凯利举杠铃到摔倒的过程中,科技大学体育部跳高教练张力在杠铃房内与他人说话,未能对齐凯利进行保护。事发时,科技大学没有学生训练管理规程。
海淀法院认为,人身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法律规定。齐凯利作为学生运动员,在科技大学校内进行体育训练,科技大学应为齐凯利提供安全、规范的训练环境,相关专业人员应保护齐凯利在训练中的安全。但齐凯利作为国家二级运动员,长期在学校从事体育运动,应知悉在进入杠铃房使用杠铃做力量训练,需征求教练的意见并取得教练的同意,方可使用杠铃的常识,因此齐凯利对自身受伤也应承担部分责任。